L-1申请可分为到美国担任在美国合格企业的经理工作,行政管理工作或提供专业知识及员工到美国建立新的公司(new office)或经营新的公司组织两种。

第一种L-1申请,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 证明申请人现在所属的公司及要雇用内部调任员工的美国公司属于依相关移民法规所定义之合格企业,
  2. 证明内部调任员工会受雇于在美国的合格企业担任管理,行政工作或提供特殊专业知识,须提供对该员工所提供的服务为详细的描述,
  3. 证明该员工在国外的合格企业在送件的过去三年内至少任职一年,
  4. 证明该员工在国外的合格企业在过去一年担任管理工作,行政工作或提供特殊专门知识,该员工过去的教育,训练及经历足以让其胜任在美国要从事的工作,但在美国合格企业的工作无须与该员工在国外合格企业的工作相同。

 

如果L-1的申请是到美国建立新的公司或在美国受雇于新的公司,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

  1. 证明已在美国取得足够的办公室做为新公司之用,
  2. 证明内部调任员工在申请L-1时的过去三年至少在一年继续的在国外合格企业担任管理或行政工作,该员工会在美国新的公司担任经理工作或行政管理工作,
  3. 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美国公司的营运会支持该员工的经理工作或行政管理工作
    证明这个要件须提供下列文件:
    1. 说明该公司预计的性质,描述该公司的规模,组织结构,及其财务目标,
    2. 证明在美国投资的规模,外国合格企业的财务规模足以给付该员工在美国工作的报酬及开始在美国的营运,
    3. 外国合格企业的组织结构。

 

如果L-1申请是内部调任员工到美国提供特殊专门知识建立新的公司或受雇于新的公司,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

  1. 证明已在美国取得足够的办公室做为新的公司之用,
  2. 在美国的公司会将是或已是一个相关移民相关法规所定义的合格企业,
  3. 申请人有足够的财务能力支付内部调任员工的报酬及开始在美国的生意。

 

如果内部调任员工是公司的所有人或主要股东,L-1申请时要提出证明,内部调任员工在美国的服务只是暂时的,该内部调任员工在结束其在美国的短暂服务后,会调任到国外的任务,及其它移民局认为需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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