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申請員工、企業定義

根据美国移民相关法律对L-1身分申请的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 经理职权(managerial capacity)是指该员工主要是:

(1) 管理公司,或其中一个部门,功能,部分,

(2) 监督及控制其他从事监督,专业工作,或管理之员工,或管理一个公司或部门的主要功能,

(3) 如果有其他员工直接受其监督,有权利聘用及解聘或建议这些决定,及其他人事上的行为(例如升迁及请假),及

(4) 该员工对其授权之业务或功能,在平日运作上可行使裁量权。第一层级的监督人员不能仅因其监督的责任被认定为有经理职权,除非其所监督的员工是专业人士。

 

(二) 行政管理职权(executive capacity)是指该员工主要是:

  • 指挥公司,或其中一个主要部门或功能,
  • 建立该公司,其中一个部门或功能的目标及政策,
  • 在需裁量权的政策决定上有很大的决策权,及
  • 从公司的更高层级的行政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收到一般的监督或指示。

 

(三) 特殊专业知识:是对申请公司的产品,服务,研发,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相关层面有特别的专业知识及这些专业知识在国际市场之应用,或是对公司的制程及程序有更高阶的知识或专业。

 

(四) 国外公司及美国公司必须是合格的企业,所谓合格的企业是指在美国或国外之事务所或公司,或其他法律个体:

  • 彼此符合美国移民相关法规对母公司,分公司,关系企业,或子公司定义的其中之一的关系,
  • 员工以L-1身份在美国任职美国公司期间,在美国及至少在另一个国家直接或透过母公司,分公司,关系企业,或子公司,即将或已经以一个雇主的身份经营生意(doing business),
  • 或符合美国移民法第101条(a)(15)(L)之要件。

 

在美国的合格企业即将或已在美国”经营生意 (doing business)”是指此合格企业经常的,有系统的,及继续的提供货物及/或服务。但此”经营生意”不包括合格企业在美国或国外仅只是代理商或只有一个办公室。

 

(五) 在L-1的申请中,员工所属的国外公司与欲工作的美国公司必须是合格企业,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个关键。美国相关移民法规上所规范的这些关系的定义在此介绍:

  • 母公司: 有子公司的事务所,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 分公司: 同个组织在不同地点的营运部门或办公室。
  • 子公司可分成下列状况:
  • 母公司对事务所,公司,或其他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同时可控制其营运。
  • 母公司对事务所,公司,或其他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同时可控制其营运。
  • 母公司对其所投资占股份百分之五十的合作企业(joint venture)直接或间接拥有百分之五十股份,同时对该公司的营运拥有同等的控制及否决权。
  •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少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对该公司的营运有实质上的控制。
  • 关系企业可分成下列状况:
  • 同个母公司或个人拥有两个子公司及控制其营运。
  • 相同团体的个人拥有其中一个公司,每个个人大约拥有及控制每间公司的相同股份或部分。

如果在美国成立的合伙提供会计服务及管理及/或顾问服务,该合伙依合约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成员组成一个全世界的合作机构,对外以全世界所认知的名字提供其服务,在国外依该合约所组成的合作机构的合伙成员,用同样的世界上认知的名字提供会计服务,应是视为该美国合伙的关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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