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申请EB-2需要美国雇主提供工作机会并取得劳工证,对没有取得美国工作机会的外国人无法申请EB-2类别的移民,针对这个困难,美国移民法另外在EB-2类别中开放一个类别,就是National Interest Waiver(NIW),如果申请人透过这个类别申请美国移民,免除需要美国雇主提供工作机会及取得劳工证的要件。

 

根据这个NIW类别申请移民,申请人除了要具备申请EB-2类别所需要的高学历或特别能力的要件外,申请人必须要符合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的要件。所谓国家利益的要件有分成三个部分:

 

(1) 申请人在美国要从事的工作必须要对美国有重大的好处(substantial merit)及国家的重要性(national importance)。是指申请人在美国要从事的工作对美国有重大的利益及价值,而且这个利益及价值对美国有整体的重要性,因为这些对美国整体的利益及价值,美国政府同意免除EB-2类别所要求的美国雇主要先提供工作机会及取得劳工证的要件。对美国重大的好处可能是在生意上,创业上,科学上,新兴科技上,文化上,卫生健康上,及教育上的领域。该工作能在美国能立即创造经济上的利益对判断该工作是否有重大好处有所帮助,但不是绝对的,有些申请人的工作也许不会马上创造立即的利益,但长远对美国有重大的长处,例如医学上,科学上,新兴科技上有理论上或实务上的研究突破。申请人在美国要从事的工作是否有国家的重要性,不是以该工作的规模是属于区域性或是全国性,而是要判断该工作对美国的利益及价值是否属于全面性的,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地区性。在这个要件上,通常要借助于专家的专业意见,证实申请人在美国要从事的工作对美国有重大的好处及国家整体上的重要性。

 

(2) 外国人能立即有效地展开他在美国要从事的工作。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这个要件要参考下列因素:

(a) 申请人过去的教育背景,技术,专业知识及成功纪录;

(b) 申请人将来要从事的工作的模式或计划;

(c) 所提议的工作的完成进度;

(d) 潜在客户,使用者,投资人对申请人所提议的工作的兴趣;

(e) 其他相关的因素

 

申请人提议的工作可能长远上对美国整体上有其利益及价值,但不保证最后一定会成功,但申请人要提出证据显示,他有能力及资源可以展开他在美国所提议的工作。这需要申请人提供声明及证据,显示申请人符合这个要件。

 

(3) 申请人的工作对美国的利益及价值是否值得美国政府免除需要美国雇主提供工作机会及取得劳工证的要件。美国政府提出这个NIT的项目的原因是美国政府意识到在EB-2这个项目要求美国雇主要先为外国人取得劳工证这个要件所产生的局限性。当一个外国人可以因为他在美国的工作对美国整体的发展提供独特及重大的利益时,他不能因为他的工作可能在美国可以找到一个仅仅适合的人选以至于无法取得劳工证,就被阻止到美国提供他对美国贡献及带来的利益。

 

在许多与工作有关的美国移民中,都要求外国人首先要有美国的雇主提供工作机会,跟劳工部申请劳工证,证明美国没有适合的人才可以胜任这个工作,这是为了保护美国利益(national interest)。在EB-2 NIW的这个类别,就是要在”外国人在美国要进行的工作能对美国带来利益及价值,对美国的重要性”及”保障美国人的就业机会的国家利益”之间要取得一个平衡。

 

在权衡申请人对美国的整体贡献是否值得免除保障美国人就业机会的国家利益时,应要考虑下列因素:

(a) 衡量是否申请人的资格或提议的工作独特性,导致取得工作机会及劳工证的不可行(例如,申请人是自雇的企业家,或申请人有无法在劳工证可以精确的说明的独特技术);

(b) 纵使美国有人可以胜任申请人的工作,美国仍然可以从申请人的工作取得利   益;

(c) 美国急需要申请人对美国的贡献足以有必要免除申请人需要劳工证的要求。

 

要成功的符合这个平衡个人贡献及国家利益的要件,应该强调申请人的独特及特别的资格,显示因为这些资格,申请人不应被视为与美国国内的专业人士竞争,申请人反而应被视为自成一格的专业人士,要求申请人先取得劳工证才能移民美国贡献他的能力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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